1、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付籌劃 (一)政策規定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,除國務院財政、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,不超過當年銷售(營業)收入15%的部分,準予扣除;超過部分,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。 (二)籌劃思路 1、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有限額規定,超過限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; 2、有什么辦法可以讓企業的扣除限額增加呢?無非是增加企業的“當年銷售(營業)收入”,可是當年的銷售(營業)收入不是說增加就可以增加的,那有什么辦法呢? 3、我們來看,如果A生產企業原來是將產品直接對外銷售,年銷售收入1億元,如果A企業將產品以0.98億元銷售給B公司(當然B公司屬于集團內公司),B公司再以1億元對外銷售,是不是“當年銷售(營業)收入”就增加了0.98億元了呢? 很顯然,通過這種籌劃方式,對整個集團來說,是不是可供扣除的限額就增加了呢? 2、勞務派遣人員工資支付籌劃 (一)政策規定 1、按照協議(合同)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,應作為勞務費支出; 2、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,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。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,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,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。 (二)籌劃思路 通過以上規定,我們不難發現,如果跟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時,需要注意方式。 1、如果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,應作為勞務費支出; 2、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,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。工資薪金支出可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、工會經費、職工教育經費扣除的依據。 3、根據《勞動合同法》第五十九條規定: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(以下稱用工單位)訂立勞務派遣協議。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、派遣期限、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。 上述的協議性質上屬于民事合同,只要不是法律所限制或禁止的內容,當事人都可以自行約定,那么其中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,法律沒有限制或禁止性的規定,也就是可以由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自行約定,既可以支付給派遣單位,由其發放,也可以由用工單位代替派遣單位直接發放給勞動者。 很顯然,勞務派遣人員的工資,由工用單位直接支付,對用工單位來說是有利的。 3、固定資產大修支出比例籌劃 (一)政策規定 根據《企業所得稅法》及實施條例相關規定,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,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: 1、修理支出達到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%以上; 2、修理后固定資產的使用年限延長2年以上。 符合以上條件規定的支出,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。 (二)籌劃思路 通過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分析得出,只有同時滿足兩個條件,才需要按固定資產分期攤銷。 如果我們將大修支出超過取得固定資產時的計稅基礎50%以上的費用,分兩次進行大修,是不是就可以避開50%的條件限制了呢? 如果不同時滿足規定的兩個條件,企業大修所支出的費用就可以在當年一次性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,達到了遞延納稅的籌劃效果。 4、固定資產折舊方式籌劃 (一)政策規定 企業固定資產會計折舊年限如果長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,其折舊應按會計折舊年限計算扣除,稅法另有規定除外。 (二)籌劃思路 稅法在固定資產折舊方式上,有大量的優惠政策,如: 1、對生物藥品制造業,專用設備制造業,鐵路、船舶、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,計算機、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,儀器儀表制造業,信息傳輸、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,輕工、紡織、機械、汽車等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固定資產,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。 2、對所有行業企業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、設備,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,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,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。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,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。 3、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,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,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。 如果,財務在進行會計核算時,沒有按稅法規定的折舊方式加速折舊,很顯然是不能夠享受加速折舊的稅收優惠。那么,企業是不是就會在遞延納稅上吃了啞巴虧呢? 5、業務宣傳費與業務招待費劃分籌劃 (一)政策規定 1、業務宣傳費是指企業開展業務宣傳活動所支付的費用,主要是指未通過媒體傳播的廣告性支出,包括企業發放的印有企業標志的禮品、紀念品等。 2、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為生產、經營業務的合理需要而發生的而支付的應酬費用。 納稅人為生產、經營業務的需要而發生的招待形式多種多樣,特別是隨著現在社會的物質、精神生活的日趨豐富,招待也了出現多種多樣的形式,如請客、送禮、娛樂、安排客戶旅游等。 3、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 (1)化妝品制造與銷售:不超過銷售(營業)收入的30% (2)醫藥制造:不超過銷售(營業)收入的30% (3)飲料制造(不含酒類制造):不超過銷售(營業)收入的30% (4)其他行業:不超過銷售(營業)收入的15% 4、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 不超過銷售(營業)收入的0.5%,發生額的60% (二)籌劃思路 通過以上概念、扣除比例、共同之處的對比,我們發現: 如果我們將贈送給客戶的禮品都印上企業商標或LOGO,那么,是不是本應作為業務招待費列支的費用,便可以作為業務宣傳費列支了呢。 因此,我們在開展業務宣傳與業務招待時,要準確的把握企業“禮品”的贈送形式與方式,因為它會直接影響到我們企業的稅收繳納。 6、企業利息支付形式籌劃 (一)政策規定 根據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第三十八條規定,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,準予扣除: 1、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、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、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; 2、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,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。 (二)籌劃思路 企業在生產經營的過程中,由于廣大再生產需要融資,如果通過向企業內部員工融資,而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利息又高于同期同類貸款利率,利息超過部分,很顯然是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。 那么,企業可以通過在支付利息上,按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支付,超過部分,通過獎金的形式支付給員工,作為員工對企業作出特殊貢獻的獎勵,是不是就合情合理了呢? 作者:納稅籌劃 |